据11月17日媒体报道,昆明机场对于扒机事件中死亡少年家属索赔20万元的要求予以回绝,认为机场对死者和家属不应该赔偿,而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进行适当的补助。同时,一名机场负责人特别指出,这是一起事件而不是案件,因为案件涉及刑事、法律、动机等,而两少年是未成年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入禁区也没有目的、动机,对他们的处罚只能是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 尽管在两少年扒飞机造成一死一伤的消息传出,社会对昆明机场的管理漏洞提出质疑以后,昆明机场也承认“在隔离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虽措词谨慎却不失诚恳。但在死亡少年家属提出索赔要求动了真格以后,昆明机场便表露了只想承认“漏洞”却不想承担责任的心态。细细咂摸昆明机场上述的那番话,便不难发现,一是忌讳“赔偿”一词,他们对死伤少年只想补助,而且是出于人道主义,不想赔偿,如此一来,面子上也会好看些;二是忌讳“案件”一词,他们认定这是一起事件而非案件,即一起不涉及有关诉讼或违法的事件,即使是涉及了那也是两少年的事,而又因二人未成年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此一来,处理起来就可以简单得多了。而无论是“赔偿”还是“案件”都意味着法律的介入。也就是说,昆明机场在一厢情愿地回避着法律程序的出现。 其实,到底需要不需要赔偿,会不会成为案件,都不是昆明机场自己忌讳就可以决定的,事件本身的事实,事态的进一步发展,都已经决定了昆明机场无论如何也逃脱不了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后果了。 先来看看民事法律责任。少年扒机引发意外,有多方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除了限制行为能力的两少年免责外,作为监护人的少年的家长及救助站及机场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再来看看刑事法律责任。据介绍,当日安全人员并未在飞机起飞前进行检测。如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由于机场的安全设施不到位,直接责任人有重大过失,而造成的这一事故,那么机场方面的有关人员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死亡少年家属索赔的提出仅仅是厘清扒机事件当事各方法律责任的开始。而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任何的说辞都无济于事,在法律和事实面前,与其竭力推卸责任不如深刻吸取教训,能否做到这一点,从某种程度上讲,也体现着是否对生命的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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